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服务承诺

发布日期:2019-04-15 14:19 [ ] 浏览次数:

一、坚持务实为民宗旨。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唯一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履行生态环境工作各项管理职能,以有效有力措施服务盐城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凡涉及生态环境部门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的法律依据、办事程序、审批时限、处罚结果等及时在盐城生态环境网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提供全程跟踪服务。对来我局办事的企业和群众,由首问工作人员负责全程跟踪服务;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落实专人跟踪服务;全年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一律实行预约服务。

四、全面实行限时服务。凡资料齐全的生态环境许可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书》项目,分别在3个、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含评审、评估、公示时间);《环评报告表》、《环评报告书》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分别在审批决定公告结束后7个、12个工作日内完成;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排污许可审批在材料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办结;危险固废经营许可审批7个工作日内办结;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与使用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证“12369”生态环境热线电话畅通。严格举报查处办理程序,认真受理群众的生态环境方面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市有关部门转办案件原则上30日内办结,国家和省转办案件原则上50日内办结。 

六、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对企业和群众咨询生态环境业务、产业政策、防治技术和法律法规等方面事项的,我局依法依规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全面的信息。

七、严格环境监测标准。按程序进行各项环境监测,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一般监测数据原则上7日内出具监测报告。

八、廉洁勤政文明执法。全体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部“六项禁令”、省生态环境厅“八项禁令”和市生态环境局廉洁自律“十项规定”。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持证执法,文明服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九、实行违诺责任追究。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违反承诺的,责令其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因违诺造成服务对象经济损失的,责令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视情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辞职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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