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部:
根据《党支部工作条例》要求和局领导指示,现就健全党支部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支部委员会建设标准
《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二、相关要求
1.党支部建设不健全的单位,对照党支部委员会建设标准,健全相关委员或副书记。
2.及时按组织程序进行增补或改选。
3、完成时限:2019年4月20日前。
特此通知。
中共盐城市生态环境局机关委员会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