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生态新盐城建设,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减少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盐城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5日
盐城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减少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试行)》(苏环办〔2018〕52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本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和首问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由市、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走访、信函、电话、网络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对实名举报的姓名、联系方式等给予严格保密。
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向市或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
第五条 同一案件同一举报人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部门奖励。
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奖励,但举报事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匿名举报人提出奖励的,在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是其举报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市或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未依法实施环保“三同时”验收,擅自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照规定要求设置排污口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备或数据弄虚作假的;
(五)非法填埋、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将危险废物交无资质单位处置、利用及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置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灌注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八)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奖励金额依据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发现难易程度和违法行为对环境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最高可给予10000元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市或驻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核准后发放。
第八条 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给予行政处罚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或公告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生态环境部门核对情况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
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的生态环境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
举报人在获得奖励之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给其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实的;
(六)不在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范围内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来源,在财政部门拨付给生态环境部门的办案经费补助资金中单项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