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4-20 18:46 [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盐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现予以公告。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17日  


盐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遵循依法、科学、廉洁、公开、高效原则,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第四条 评估机构应建立专家遴选及管理制度,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示。评估机构不得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初审、现场踏勘、专家意见咨询、评估报告编制等。评估机构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要求,严格执行评估工作时限,建立质量管控体系,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六条 项目初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 总纲》及其他相关导则的要求,初步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明确技术评估重点。对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可直接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提出环境不可行意见。

第七条 现场踏勘。采用实地踏勘、视频记录、遥感影像等手段或技术方法,了解建设项目选址、选线所在区域和影响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抽查核实重要敏感目标相关信息,查看改扩建项目现有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同步记录现场踏勘情况,并整理存档,并对现场情况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专家意见咨询。专家咨询可采用召开专家评审会或函审方式(原则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不得进行函审)。选聘专家应符合项目特点,在环评专家库中按规则挑选。专家应结合专业特长对咨询内容给出明确意见,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打分,填写专家意见表。评审会应综合专家及参会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专家意见表、会议纪要应整理存档。

第九条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技术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工作过程、项目概况、环境概况、环境保护措施与污染排放、主要环境影响、评估结论及审批建议等,客观反映技术评估结果,并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环境可行性。

第十条 评估机构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导则、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范针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评估,并出具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原则上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技术评估会议,环评单位修改完修改工作并报评估机构进行审核。评估机构对修改后的环评文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不需召开评审会的报告表项目,原则上应在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或审查意见,如报告表需要修改的,评估机构对修改后的报告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意见。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期完成的,需提前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评估工作,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制定并严格执行廉政管理规定。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接受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提供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主动回避与本人或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不得泄漏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以及相关材料内容,不得擅自提前向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承诺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把关不严、评估报告质量差,或是评估工作弄虚作假、评估结论失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禁止其继续在我市开展环评技术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本规程其他规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参与评估工作的专家未能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专家意见或违反本规程其他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评估机构从专家库中除名,取消评审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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