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15-69083813,传真:0515-86663113,E-MAIL:ychbjgc@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汇总表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
连申线灌河至黄响河段航道整治工程 | 响水县 | 盐城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该工程位于盐城市响水县,航道里程约3.031公里,起于灌河,止于黄响河,建设标准为Ⅱ级航道。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航道工程(含响水船闸)、船闸工程(扩容船闸规模为230×23×5(m)、上下游引航道等),桥梁工程(改建1座,新建1座),以及附属配套工程(航标工程、公用工程、船闸辅助生产设施等)。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地点、性质、规模进行建设。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手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到规范施工、文明施工。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施工期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淤泥干化场淤泥应满足相关标准后,用于临时用地的复耕用土。严格执行《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严禁向生态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倾倒、排放废渣和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三)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施工期严禁各类废水直接排入水体,不得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和灌河大堰断面水质产生影响。充分评估施工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加强施工期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制定通榆河洪圩水源地施工应急保障预案。严禁在通榆河(响水县)洪圩水源地准保护区、通榆河(响水县)清水通道维护区范围内布置大临工程。航道及桥梁施工尽量选择在枯水季节进行,护岸施工应采用围堰法,将施工区域与水体隔离,疏浚、挖泥作业采用绞吸式挖泥船,施工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废水等由海事部门污染物接收船进行接收,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响水船闸闸区生活污水经预处理接管进入响水县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在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航道两侧设置警示牌,过往船舶在进入该区域时应谨慎航行。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减小因机械磨损或设备故障而增加的噪声。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在响水船闸和敏感点之间加强绿化,种植降噪林带,运营期加强对船舶的运行管理,对航道沿线敏感点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五)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地设置施工围挡,加强施工区管理,施工道路加强清扫和洒水,砂石堆场做好防尘措施。加强淤泥干化场恶臭污染控制措施,场界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响水船闸食堂应采用清洁能源,并安装油烟净化和排放装置。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需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置,船舶生活垃圾由有资质单位接收处置。堆土场和淤泥干化场应采取防渗措施,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你单位应按照承诺做好弃土安全回用处置工作。 (七)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施工涉及航道和船舶管理,避免发生碰撞等引发环境污染。建立规范、高效的应急防控体系和制度,加强与当地政府和海事部门和相关取水单位的应急联动,制定并完善项目应急预案。落实船舶溢油等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跨越通榆河(响水县)清水通道维护区的桥梁,应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防止桥面径流和事故废水进入通榆河水体,并强化桥梁、涉水桥墩防撞设计,设置警示牌,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措施。 (八)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九)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十)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定期发布环境信息,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十一)项目配套的环境治理设施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境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已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