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2月23日拟对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2-23 09:38 [ ]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行政机构职能调整有关规定,经审查,拟作出同意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排污口位于射阳河闸下游2.7km处(东经120°21'53",北纬33°47′40″),设计排污能力11万m³/d,尾水排放7.95万m³/d。并管排放前,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射阳县陈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及表3中相关污染物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并管后,尾水排放浓度COD≤40.57mg/L、BOD5≤10mg/L、SS≤10mg/L、总氮≤12.64mg/L、氨氮≤3.35mg/L、总磷≤0.41mg/L。

公示期为2024年2月23日至3月4日。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0515-86660826、0515-88190826,地址: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826室),邮编:224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公告发布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位置

污水排放总量

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

排放标准

公众参与

地理坐标为:东经120°21'53",北纬33°47′40″

7.95万m³/d

连续排放

明管排放

并管排放前,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射阳县陈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及表3中相关污染物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并管后,尾水排放浓度COD≤40.57mg/L、BOD5≤10mg/L、SS≤10mg/L、总氮≤12.64mg/L、氨氮≤3.35mg/L、总磷≤0.41mg/L。

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意见。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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