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以及行政机构职能调整有关规定,经审查,拟作出同意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排污口位于射阳河闸下游2.7km处(东经120°21'53",北纬33°47′40″),设计排污能力11万m³/d,尾水排放7.95万m³/d。并管排放前,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射阳县陈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及表3中相关污染物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并管后,尾水排放浓度COD≤40.57mg/L、BOD5≤10mg/L、SS≤10mg/L、总氮≤12.64mg/L、氨氮≤3.35mg/L、总磷≤0.41mg/L。
公示期为2024年2月23日至3月4日。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0515-86660826、0515-88190826,地址: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826室),邮编:224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公告发布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3日
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位置 | 污水排放总量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标准 | 公众参与 |
地理坐标为:东经120°21'53",北纬33°47′40″ | 7.95万m³/d | 连续排放 | 明管排放 | 并管排放前,射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及射阳县陈洋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及表3中相关污染物标准;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A标准。并管后,尾水排放浓度COD≤40.57mg/L、BOD5≤10mg/L、SS≤10mg/L、总氮≤12.64mg/L、氨氮≤3.35mg/L、总磷≤0.41mg/L。 | 于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5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