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

发布日期:2023-07-03 17:12 [ ]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86663817(兼传真),E-mail:ychbjgc@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年产19000吨农药制剂技改项目

盐城市滨海县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开泰路

江苏托球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建设,不新增用地;项目对现有年产4500吨液体制剂生产线及年产3200吨粉剂生产线进行改造,投资3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0万元,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表》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在厂区内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分别用专用明管送至江苏滨海经济开发区沿海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实行园区集中供热,不得自建蒸汽锅炉。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各类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各类工艺废气处理效率和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要求,排放浓度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7—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等相应排放标准;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要求,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备案后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六)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0〕401号)要求,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应纳入全生命周期系统管理。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要求,在该项目投入运行前,贮存设施、装卸区域、危废运输车辆通道(含车辆出口和入口)等关键位置安装与中控室联网的危废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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