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拟作出同意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该排污口西塘河与芦沟河交汇处下游约200米处芦沟河南岸,坐标为东经119°46′59.538″、北纬33°24′57.494″,该排污口尾水实际排放规模为18750吨/天,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标准,氟化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1.5mg/L)。2026年3月28日起,该排污口常规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0515-86660826、0515-88190826,地址: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826室),邮编:224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公告发布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位置 | 污水排放总量 | 排放方式 | 入河方式 | 排放标准 | 公众参与 |
地理坐标为:东经119°46′59.538″、北纬33°24′57.494″ | 18750吨/天 | 连续排放 | 管道排放 |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标准,氟化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1.5mg/L)。2026年3月28日起,该排污口常规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 | 于2024年9月 25日至2024年10月8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