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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10月10日拟对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10-10 09:50 [ ]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查,拟作出同意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该排污口西塘河与芦沟河交汇处下游约200米处芦沟河南岸,坐标为东经119°46′59.538″、北纬33°24′57.494″,该排污口尾水实际排放规模为18750吨/天,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标准,氟化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1.5mg/L)。2026年3月28日起,该排污口常规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公示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10月17日。联系人:刘雷,联系电话:0515-86660826、0515-88190826,地址: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21号(市行政中心826室),邮编:224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自公告发布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入河排污口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建湖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位置

污水排放总量

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

排放标准

公众参与

地理坐标为:东经119°46′59.538″、北纬33°24′57.494″

18750吨/天

连续排放

管道排放

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3标准,氟化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1.5mg/L)。2026年3月28日起,该排污口常规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A标准,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

于2024年9月 25日至2024年10月8日进行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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