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86663817(兼传真),E-mail:ychbjgc@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岚泽大丰港年产30万吨绿色甲醇项目 | 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 江苏岚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绿政生态环境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以农业废弃物为原料,通过自主研发的生物质气化生产装置生产甲醇,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30万吨绿色甲醇生产能力。投资约2431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13761万元。 |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工艺对各类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与循环冷却水排水、除盐站排水合并通过专用明管排入联合环境水处理(大丰)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物料储运、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生物质原料贮运、硫磺贮运、生物质预处理干燥工序、生物质预处理冷却工序、脱氯工序、氢氧化钙粉料仓等环节产生的颗粒物、罐区洗涤塔放空产生的甲醇、化验室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相应限值;燃气锅炉燃烧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生物质锅炉(城市建成区)相关标准,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相应限值;酸脱工序-二氧化碳排空气及洗涤塔尾气中一氧化碳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相应限值,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表2排放限值;危废仓库废气中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限值、表2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相应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中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相应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相应限值;企业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四)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