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23〕295号)有关要求,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现就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范围
国Ⅲ(含)排放标准以下的柴油货车。上述车辆包含本地和外地号牌的汽车。
二、限行要求
自2025年12月31日起,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盐城市全境范围内全天24小时限行(不含境内高速公路)。
三、特殊通行管理
因城市运行保障、应急抢险、民生运输等特殊需求,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车辆,须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严格按照证件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配套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在限行区域周边设置相应交通标志标识,引导车辆规范通行。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及交通标志指示,合理规划行驶路线。
五、法律责任追究
车辆违反本通告有关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实施时间及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