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2日盐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查公示

发布日期:2026-05-22 16:58 [ ] 浏览次数: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6年5月25日至2026年5月29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86663817(兼传真),E-mail:ychbjgc@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复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氯碱装置盐酸提浓外售改造项目、氯碱装置热联合和掺卤水改造项目

江苏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

江苏海兴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现有30万吨/氯碱装置进行技术改造,新增1台氯化氢合成炉与现有设备形成“两用一备”(备用设施启用前需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年产87366.5吨31%盐酸调整至年产74071.3吨36%盐酸(外售55000吨),其余产品产能均不变。

(一)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改造厂区给排水系统,严禁初期雨水、生产废水、冲洗废水混入清下水管网。本项目不涉及工艺废水排放,严格按照《报告书》确认的废水处理方案,现有项目废水经厂区内收集后接管至海华环保化工废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达标排放至江苏海环水务有限公司。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有组织废气氯化氢和氯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4排放限值;无组织氯化氢和氯气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中表5企业边界排放限值,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废气处理系统应配备备用装置或与生产装置同开同停,规范操作规程,杜绝废气事故性排放。

(三)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用“闹静分开”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生产车间、原料仓库、成品库、危废暂存间、储罐区、污水处理池及其污水管线、事故池底部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和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相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规范处置。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要求,严格落实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强化转移过程管理等。

公众参与情况:建设单位已按照相关要求开展了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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