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阜宁生态环境局联合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针对某公司危废倾倒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达成赔偿协议,标志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实践中再结硕果。
会上,阜宁生态环境局首先通报了案件详情,详细说明了企业违法倾倒危废的行为、污染范围及生态损害程度。明确了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阜宁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磋商程序合法性,并就赔偿协议内容提出建议:一是磋商应当坚持自愿与平等原则;二是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协议履行方式要具有可操作性。涉事公司负责人现场承认违法行为,深刻反思管理漏洞,承诺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企业表示将“以案为鉴”,完善内部环保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磋商会议彰显了法治力量与生态文明的深度融合。下一步,阜宁生态环境局将联合检察院深化“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共同推动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赔偿无缝衔接;同时阜宁生态环境局将加强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解读、企业培训等方式提升全社会环保意识,让绿水青山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